您现在的位置: 四川招生网 >> 考试 >> 司法考试 >> 新闻正文  
0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:法的价值

http://www.sczsw.com      2007-9-4      中国考试在线      

  一、法的价值的含义

  法的价值是指,法这样一种社会规范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的性状、属性和作用。所谓价值是指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。

  (1)同价值的概念一样,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;

  (2)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,它体现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、珍惜的部分;

  (3)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,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。

  二、法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

  法的价值判断是指对某一个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、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进行的判断;

  事实判断是指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、法律制度进行的客观分析和判断。

  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不同在于:取向,维度,方法,真伪。

  (1)判断的取向不同:价值判断的取向是主体,而事实判断的取向是法律规则、法律制度;

  (2)判断的维度不同:价值判断与主体的情绪、理念有关,因此带有很强的主观性,而事实判断尽可能做到中立、客观;

  (3)判断的方法不同:价值判断的方法是规范性的判断,而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的判断;

  (4)判断的真伪不同。价值判断主要是看主体与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,而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。

  三、法的价值种类

  价值的种类主要有三种:自由、秩序、正义。

  自由是指法通过制度的保障,使主体的行为任意化。有法律才有自由。

  秩序被认为是工具性的价值,这里强调的是秩序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和前提。

  正义强调的是社会生活中主体的平等和公正。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。

  四、法的价值冲突

  由于社会生活的多元化,价值形式之间会发生冲突和矛盾。如,自由和秩序的冲突。将学校隔离起来,以避免学生大范围的感染SARS,就是通过限制自由来保证社会的秩序。再如:公平的效益。

  法的价值冲突是客观存在的。冲突的解决需要一种利益衡量和价值衡量。如何衡量呢?要注意以下三个原则:(1)价值位阶(价值排序原则);(2)个案平衡原则;(3)比例原则。

  在现代法律实践中,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,通常采取哪些原则?

  A.价值排序原则

  B.秩序优先原则

  C.个案平衡原则

  D.比例原则

  【答案】ACD

  特别说明: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,四川招生网所提供的所有信息为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,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,仅供参考,相关信息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。

【字体: 】【刷新】【打印】【返回顶部】【关闭本页

四川招生网版权与免责声明:
  ① 凡本站注明“来源:四川招生网”的所有文字、图片和音视频稿件,版权均属本网所有,任何媒体、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、链接、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。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、网站,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“来源:四川招生网”,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。
  ② 本站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/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,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,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。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,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。
相关文章
200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
判例、案例和司法解释论述思路
参加论述题考试的一个万能模板
2007年司法考试辅导:“卷四”
成都07年司考准考证遗失 快登报
重庆市07年下半年公务员考试报
四川德阳2818名高校毕业生竞考
四川眉山面向全国公开考录公务
四川公招公务员 专门考录优秀村
四川遂宁公开招考126名公务员 
重庆市07年公务员招录 面试成绩
公务员考试面试题分类例析:求
最新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