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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4月2日后收到美国移民局移民局H-1B签证申请批准的人士是否可以在2007年10月1日前短期离境,离境后是否可以保留为生效的H-1B签证,且以什么身份回美?美国移民局商业贸易部官员日前表示,根据最后身份有效(Last-Action Rule)法案,H-1B的持有人可以在新身份尚未生效前离境,而不受失去H-1B身份的威胁。 位于加州的梁勇律师事务所代表日前表示,4月2日后已有很多申请者收到H-1B的批准件,但直到10月1日才正式生效。对于在10月1日前不得不离境且入境美国的申请者,美国移民局曾在2004年澄清了对在转换身份申请被批准,而新身份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如何界定申请人身份的内部审理原则。
该声明基于名为“最后身份有效”的法案。该法案是指外籍人士无论在美国期间曾经转换过什么类别的身份,其现在的有效身份以最后一次申请并被批准的身份为准。
该法案特别指出,“最后身份”并非指最后入境的签证批准身份,而是移民局之前对于转换身份申请批准,即在未来日期生效的新身份。因此,“最后身份有效”也就是申请人获批的新身份,在起始时间到期时作为外籍人的“最后身份”而生效。
也就是说,获得批准的H-1B持有者出境旅行,虽然要以旧身份如学生身份或其它身份回美入境,但“最后身份”并非入境时的身份,仍是H-1B新身份,且不会影响到新身份的如期生效。当H-1B新身份在10月1日如期生效后,最后入境身份将自动失效。
但梁勇律师事务所代表指出,上述原则不适用转换身份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。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境内提出转换身份申请,在该申请被批准前出境,则被视为放弃该申请,而申请将自动被移民局拒绝。 |